郑州市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监察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监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监察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全市监察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全市监察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受理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监察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以及下一级监察机关不作为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全市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下级监察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处理或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申请;
(六)协调办理上级监察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受理的有关本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案件;
(七)承担监察局局长委托的其他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或口头向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依照本条所列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提交申请人核对,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监察机关其他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行政复议机构。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本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四)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六)是否同时或曾经就同一事项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是否就同一主体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监察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办理:
(一)申请材料需补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可自收到该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附件1),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补正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填写《行政复议审批表》(附件2),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监察局领导批准。对批准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登记,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附件3),送达申请人。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和理由,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报监察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加盖监察机关印章,送达申请人。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附件5),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监察机关反映。
上级监察机关发现下一级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依法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附件6),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必要时,上级监察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决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回避由监察局局长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监察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附件7),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 案件审理及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附件8),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二)答复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对行政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附件9-10),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解除或变更委托的,应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但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复杂、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或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
应当听证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照《郑州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规定》,听证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需要保密的监察事项外,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构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附件11),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依法经监察局领导批准中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附件12),送达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附件13)。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本级监察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制定的,应当协调法规室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在3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
(二)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14-15),将有关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中止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依法经监察局局长批准终止行政复议审理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法定审理期限内,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结束后,行政复议机构将审理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和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给予赔偿,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监察局局长批示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16),经监察局局长签发,加盖监察机关印章后,送达有关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三)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五)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与理由;
(六)被申请人的答复及提交的证据;
(七)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八)复议的结论;
(九)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十)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十一)加盖监察机关印章。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监察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经批准延长的,应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附件17),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附件18),送达被申请人,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责令履行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送达各种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均应制作《送达回证》(附件19),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接收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保存邮寄单据。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X监察局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X监行复〔 〕 号
(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进行补正,(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特此通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X监察局行政复议审批表
收到申请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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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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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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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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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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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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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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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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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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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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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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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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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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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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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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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
和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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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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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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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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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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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XXX监察局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X监行复〔 〕 号
(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郑州市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XXX监察局
不予受理决定书
X监行复〔 〕 号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邮编,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职业),地址,邮编,电话。
被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悉。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具体意见及其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XXX监察局
行政复议告知书
X监行复〔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款)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XXX监察局
责令受理通知书
X监行复〔 〕 号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
附件7
XXX监察局
停止执行通知书
X监行复〔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
附件8
XXX监察局
提出答复通知书
X监行复〔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正面)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受权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行政复议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年 月 日
(背面)
附:
代理人: 住址:
电话:
代理人: 住址:
电话:
注: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
2.行政复议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复议机关。
附件1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附件11
XXX监察局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X监行复〔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终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被申请人)
附件12
XXX监察局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X监行复〔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中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被申请人)
附件13
XXX监察局
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X监行复〔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年 月 日因(中止审查的事由)中止了行政复议审理。现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于 年 月 日,决定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被申请人)
附件14
XXX监察局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X监行复〔 〕 号
(被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5
XXX监察局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X监行复〔 〕 号
(被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监察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6
XXX监察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X监行复〔 〕 号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邮编,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职业),地址,邮编,电话。
被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职业),地址,邮编,电话。
第三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职业),地址,邮编,电话。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具体请求内容)。
申请人称,(具体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称,(具体事实理由)。
经查,(具体事实)。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具体决定的内容)。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7
XXX监察局
决定延期通知书
X监行复〔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被申请人)
附件18
XXX监察局
责令履行通知书
X监行复〔 〕 号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文号)并于 年 月 日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
附件19
XXX监察局
送 达 回 证
收 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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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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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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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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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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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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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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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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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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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
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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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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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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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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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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