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群众对于不作为、不干事的懒政怠政反映强烈。懒政怠政是一种变相的腐败,它直接影响政令畅通,阻碍政策落实,降低政府公信力。针对懒政怠政问题,很多地方开展了专项治理,但效果并不理想,为官不为、慵懒散拖等问题依然突出。究其原因,除懒政怠政具有顽固性的特性外,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重纪律手段而轻组织措施是重要原因。
一、单纯依靠纪律治理懒政怠政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1.针对懒政怠政的纪律处分一般较轻,震慑力不强。懒政怠政主要表现为工作不力、为官不为,其隐蔽性较强,从工作程序上很难发现问题;从危害后果上倒查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一般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被立案调查的,一般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较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的处分较少,除非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恶劣影响,极少有单位对责任人采取撤换、调整等组织措施,对动力不足、慵懒散漫的干部震慑力不够,一些干部甚至拿轻处分不当回事、不以为然、依然如故,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和加剧了懒政怠政、为官不为。
2.针对懒政怠政的纪律处分影响期一般较短,警示教育效果不够。针对懒政怠政所作出的纪律处分一般较轻,对违纪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影响期限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短暂的处分期过后,违纪人员的晋级晋升、提拔使用不再受影响。而组织措施涉及适用对象的实际地位、职级职务、经济待遇等方方面面,党员干部普遍对组织措施比较敏感忌惮。实践中由于针对懒政怠政的组织措施极少采用,单纯的轻微纪律处分措施警示教育效果大打折扣。一些干部认为这种纪律处分不痛不痒、触及不了切身利益,造成一些干部无所戒惧,长期在同一岗位上消极懈怠、无所作为,严重影响实际治理效果。
3.针对懒政怠政的纪律处分实际覆盖面较小,难以引起领导干部重视。实践中,通过现场督查、群众举报、责任倒查等方式发现懒政怠政实施的责任追究,涉及关键岗位、窗口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要占到八成以上,而直接涉及或连带涉及的领导干部不足两成,涉及单位“一把手”的案例几乎没有。这在客观上很难引起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一把手”的重视,领导带头、以上率下作用难以发挥,造成一些单位在治理懒政怠政上“雷声大雨点小”,掩饰问题、回避矛盾、轻描淡写,“老好人”风气盛行,认为进行组织处理牵扯面大、有难度,程序、标准不好把握,怕出现麻烦和问题,不愿对懒政怠政的干部采取组织措施,从而使这种消极懈怠的“机关病”久治不愈。
二、在治理懒政怠政上强化组织措施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建议在运用纪律手段治理懒政怠政的同时,应强化运用组织措施。
1.对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应视情形动用组织措施。对情节较轻、不构成纪律处分,但影响较坏、群众意见比较大的,应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以消除不良影响、强化警示效应,避免个别懒政行为演化蔓延为机关怠政之风。
2.对构成纪律处分的,应配套运用组织措施。对不适宜继续在现岗位工作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应向其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的调整,真正做到敢于“动刀子”、“出重拳”。
3.抓紧研究制定与纪律处分相配套的组织处理具体办法。建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与违纪情形、处分等次相配套的组织处理办法,明确纪律处分配套组织处理的情形、程序、标准、实施主体以及协调沟通、监督制约等机制,改变过度依靠纪律手段治理共性违纪问题的做法,把纪律手段和组织手段综合协调运用起来,合力治住懒政怠政等突出共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