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占用公物
一年前,B区某单位购买了一批专业摄影器材,用于单位拍摄工作照片。但是有干部举报,该套摄影器材在购置后,单位很少使用,而是由办公室主任梁某(中共党员)个人使用。经过调查,梁某利用自己保管单位办公物品的职务便利,违规占用单位总价值3万余元的专业摄影器材长达一年。梁某的行为违纪了吗?应怎么处理?
答:梁某利用自己担任办公室主任、保管单位办公物品的职务便利,长期将单位购置的摄影器材用于个人使用,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于此条款规定,新修订的《条例》保持了原《条例》第九十五条的内容,未作修改。
梁某身为党员干部,长期违规占用单位摄影器材,影响恶劣。B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根据《条例》规定,给予梁某党内警告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用权
日前,G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副科级干部李某在园林绿化项目招标中,给负责该项目的同志打招呼,违规操作帮助工程承包商王某(系李某姐夫)中标该工程部分标段,最终该标段工程质量存在部分瑕疵,造成一定损失。对于李某利用职权影响为其亲属在工程招投标上谋取利益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
答:李某利用职权为其亲属在工程招投标上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八章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该条为新增条款,对党员干部日常行使职权或职务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严以用权,不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本案中,李某身为党员干部,在行使职权中本应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用权理念,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他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使其亲属王某中标谋取利益,并造成一定损失,违反廉洁纪律。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根据《条例》规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市纪委监委宣传部、审理室,巩义市、管城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