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犯罪者绝不姑息
2018年4月,W区N村党员牛某以途经该村乡村公路的土方清运车辆产生扬尘需洒水降尘为由,采取堵路拦车的方式,要求车辆必须使用其提供的洒水车向沿途路面洒水,否则不让车辆通行,后强行从土方清运单位先后索取现金共计2万元。牛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已构成强迫交易罪,2018年10月,牛某被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于牛某这类违法犯罪的党员,还应受到哪些纪律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存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均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对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处理绝不手软。牛某身为共产党员,本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却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拘役,经N村所在街道党工委讨论,并报区纪委批准,决定给予牛某开除党籍处分。
对配合审查者可从轻处理
2018年3月,X市C镇党委委员付某在担任该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换届办主任期间,失职失责,致使该镇某村换届工作出现违规问题。2018年9月,X市纪委对付某立案审查。期间,付某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如实说明了其违纪事实。对于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
《条例》的这条规定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更是教育、帮助和挽救。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这条规定明确了免予党纪处分运用规则。
经审查,付某作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换届办主任,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但其违纪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如实说明违纪事实,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具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2018年10月,经X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予付某党纪处分,对其予以诫勉。(郑东新区纪工委,荥阳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