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党的十九大以来,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的共识已经形成,监督的政治属性持续增强,“四项监督”有形覆盖基本实现,监督质效不断得到彰显,但我们也要看到,“四项监督”还处在从有形到有效的结构性重塑阶段,各项监督之间还存在着堵点、断点、盲点,统筹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依然存在。
实现“四项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切实形成监督合力,持续释放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治理效能,需要我们不断强化监督协同联动机制。
强化内部协同联动。建立各级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分管领导统筹协调,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派驻、巡察各司其职的架构,实行“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监督检查部门组织实施、分片主战,派驻机构当好探头、把好前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巡察机构等单位综合研判、全面体检”的模式,实现对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结果运用的统筹谋划、分类施策。
强化“室+室”协同联动。构建监督检查“前台”和审查调查“后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贯通运用监督检查室与审查调查室“1+1”机制,由1名分管领导统一协调调度,在日常工作中搭配编组,整合力量攻坚克难。监督检查室做好日常监督,定期分析研判联系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等情况,向审查调查室提供可能涉及“第三、四种形态”处理的问题线索,经批准按照一事一指定原则可派人参与审查调查,做好沟通联系,帮助审查调查室研判个案。审查调查室向监督检查室通报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以及查办结果,及时移交相关案件审查调查报告、纪检监察建议书等,经批准可派人参与监督检查,参与查办案件发现问题而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警示教育工作,通过分析案件共性成因及地区性、领域性的普遍问题,帮助监督检查室动态研判联系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整体情况,实现“室”“室”优势互补。
强化“室+组”协同联动。构建“1+N”监督协作片区机制,由相关监督检查室牵头,把所联系的多个派驻机构工作统起来,围绕工作调度、工作报告、信息通报、线索处置等方面完善流程,充分发挥中枢作用,强化协调指导,全面深化“室”“组”协作配合。派驻机构依托机制要求,充分发挥“探头”作用,通过人员互动、手段互补、信息互通等方式进一步完善问题线索管理、规范处置流程,固化案件办理审核备案、协调配合等有关制度,补齐监督检查室日常监督人手不足的短板,同时提高派驻监督的震慑力和精准度,实现互进互促的叠加效应。
强化“室+组+地”协同联动。在“室组”联动的基础上,拓展延伸监督,建立由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统筹协调,相关监督检查室具体牵头指导,混编对口联系派驻机构、地区纪委监委,搭建相对固定的“室组地”联合作战单元,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并进的监督格局。充分发挥“室”的统筹指挥作用,用活用好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手段,依托“地”的实战经验,结合“组”熟悉驻在单位总体情况、权力运行特点、日常业务接触靠前等优势,共同分析研判政治生态、剖析具体案件、梳理廉政风险点,推动问题彻底整改,解决监督力量不足和人情干扰问题,锻炼提升派驻机构和地区纪委监委实战能力。
强化“室+组+巡”协同联动。把“室+组+地”的联合优势融入巡察监督,完善现有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情况沟通、人员抽调、问题整改、问题线索办理等方面协作。巡前突出信息情况沟通,巡察机构主动加强与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监督检查室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对接,全面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巡中突出监督手段支持,巡察机构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重要问题线索等情况,与市纪委监委相关室及分管委领导进行会商研判,对巡察发现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办理、提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应及时跟踪了解,优先办理。巡后突出整改日常监督,把督促党组(党委)抓好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等情况纳入派驻监督工作内容,监督检查室在巡察结束后制定工作方案、会同联系派驻机构审核“三个清单”、派员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聚焦典型问题重点督办、全面审核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等,及时向巡察机构进行通报,提出开展“回头看”的建议,推动巡察整改落地落实。(市纪委监委第七监督检查室 常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