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及管辖原则
来源:郑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18-05-31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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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吗?

  前一阶段,省纪委监委对安阳市内黄县陶瓷产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荥阳市民王先生看到央视报道时有疑问:按照此案发生的地域和涉及干部管理权限,应该由安阳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为何省纪委监委直接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

  答:监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前提是责任清晰。对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作明确规定,既可以有效避免争执或推诿,又有利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供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监察委员会实行的是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同时监察法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监察事项。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上级监察机关认为在其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监察事项;(2)上级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要复杂的监察事项,以及下级监察机关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3)领导机关指定由上级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监察事项。因此,本案可以由省纪委监委直接介入调查处理。

  某市直机关部门负责人经商办企业区监委管不管?

  近日,中原区纪委监委信访部门接访一位举报人,反映某市直机关的部门负责人经商办企业,并且涉嫌贪腐问题,希望我区监委能够查处。中原区纪委监委对这个举报事项能够受理吗?

  答:这类问题线索不属于中原区监察委员会受理范围。

  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履行监察职能实行的是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这是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

  除一般管辖原则外,监察法还对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做出规定。

  关于指定管辖:一方面,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辖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比如上述举报,由于被举报人是市直机关的部门负责人,属于郑州市监委管辖的监察事项;按照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郑州市监委可以将其指定给某个区监委管辖。另一方面,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关于报请提级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实属重大、复杂,而尽自己力量不能或者不适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越权办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也不能放弃职守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推出不管,不能依法确定管辖范围的,要及时请示上级监察机关予以明确。

  可以对非党员村民小组长进行监察调查吗?

  近日,惠济区监委对该区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武某违法行为进行监察调查。武某只是一名村民小组组长、又不是党员,监委对武某进行监察调查,依据是什么呢?

  答: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其中第五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家监委有关规定,从事集体事务管理也属于“从事管理”的内容。武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需要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关内容,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应依法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察。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市纪委监委宣传部,荥阳市、惠济区、中原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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