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登封市纪委监委印章管理和使用,维护用印的权威性、严肃性、保密性,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循“谁持有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细化责任,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印章存放安全、使用合法、管理规范。
第二章 印章的存放与管理
第三条 “中共登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登封市监察委员会”印章、“中共登封市纪律检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登封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中共登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印章、“中共登封市纪律检査委员会机关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印章等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统一保管。
第四条 设在市纪委监委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机关党委、电教中心,市委巡察办等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印章须存放于具备安全条件的房间或保险柜内,存放印章的房间或保险柜钥匙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印章,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将印章随身带出办公室,或交由他人带走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审批与使用
第六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一次一审批”原则,凭领导审批签原件用印,严禁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用印,严禁一次审批多次用印。
印章使用部门应当在领导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印章管理部门用印,逾期用印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使用各类财务印章,须按照机关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签批程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用印、登记;机关各室(部)室、机关党委、电教中心,市委巡察办印章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印章使用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用印时,经办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用印时间、内容、审批人、经办人、用印数量等内容。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核对领导审批内容和用印登记记录,确认一致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加盖印章要工整清晰,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
信函上加盖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与销毁
第十条 因机构变更等需要刻制新印章时,须凭市编办相关文件,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因印章损毁需要刻制新章时,须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刻制新印章时,由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根据领导签批手续,出具刻章介绍信,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印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自停止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由办公室档案印章管理人员保管。公章销毁须交由办公室,统一到市公安局指定地点办理销毁,并由该单位出具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因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保管不善丢失印章,私自刻制印章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