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8月份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和中央《党风廉政建设》内刊等相关内容,特在清风二七微信公众号开设“他山之石”专栏,连载刊登案例指导、疑难解析、经验做法等参考类文章。旨在为我区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题等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为指导案例。
【案例1】
【监委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均要调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工作涉及查处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个层面,实现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全覆盖。
【具体案情】
某省私营企业主C某曾与B某是初中同学。C某为使自己经营的企业获取更多国家扶持资金,遂找B某进行“咨询”,并送给了B某现金8000元,B某告知C某此事主要由A某负责,自己只能帮助提提建议,并介绍C某认识了A某。C某认识A某后与其交往密切,多次请其吃饭并一起参加打球、打牌等活动,二人关系迅速升温,C某遂趁机请托A某帮助其企业获取国家扶持资金,并陆续送给A某人民币现金30万元。此后在A某、B某帮助下,C某经营的企业顺利获得政府扶持资金。之后,C某又因其他事项请托B某帮忙时,将自己陆续送给A某30万元的情况告诉B某,并提出要送给B某人民币10万元,被B某拒绝。
一段时间后,审计部门在对政府扶持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了C某企业明显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却获得巨额扶持资金、导致资金严重流失的情况,遂向省委作了报告,并按程序将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接程序报批后,依法对A某、B某、C某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A某受贿金额巨大,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对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某虽然也收受了8000元,但数额较小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属于职务违法行为,且B某主动交代问题并检举揭发了组织当时尚不掌握的情况,依据党纪条规和监察法有关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理,遂依规作出了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解 读】
职责定位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这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实际应用 本案例中,A某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对方贿赂30万元,属于明显的职务犯罪行为;B某利用职权收受对方8000元,尚不构成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尚属于职务违法行为,但二者均应由纪委监委进行立案调查。其中A某案件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B某案件调查结束后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两者都是纪委监委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延伸解析 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是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认识到,查办案件不是工作的全部,要纠正和克服单纯办案思想,认识到审查调查是做人的工作,重在转化人、挽救人,要切实把惩前毖后、治病教人的方针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各个环节,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审查调查对象深刻认识到自己背离理想信念宗旨、背离党和人民所犯的错误,帮助其洗刷心灵、纠错改错,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要注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在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要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更要及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红脸出汗”、拉拉袖子提个醒,给干部向组织倾诉、说清问题的机会,防止他们在错误的轨道上越滑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