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开展“基层党建全面提升年”行动,进一步创新党员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调动广大党员“立足岗位走在前、创先争优作表率”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争做“五个带头”合格党员,更加充分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区委工作要求,结合区纪委监委工作实际,制定《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本办法适用于区纪委监委全体在职党员和预备党员。
2、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岗位、重在日常,分类积分、量化考核,标杆引领、底线管理,激励奉献、正向引导”的原则。
3、党员积分制管理,以党支部为单位,以年度为周期进行积分登记,各支部确定专人负责党员积分登记工作,建立党员积分台账,做到动态登记、适时跟进,确保每位党员的积分公平、公正。
4、党员积分管理工作采用月统计、季度上报、年度总评、定期通报的形式进行。使每位党员能随时掌握自己的积分排名情况,使党员参与的一切活动、所做的一切贡献都体现在年度积分上。
二、积分设置
(一)基础100分
依托“二七区基层党建标准化信息系统”,对委机关党员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学习教育等情况进行积分。党员干部正常参加活动的按标准给予积分,请假、无故不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和学习教育活动的按照积分标准给予扣分。
1、
支部党员大会(12分)。各支部每月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参加活动每次记1分。
2、
支部党课活动(12分)。机关党委每月集中组织开展1次讲党课活动,党员参加活动每次记1分。
3、
党员活动日(12分)。机关党委或各支部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党员活动日,党员参加活动每次记1分。
4、
收缴党费(12分)。各支部每月集中收缴党费,党员每月按时足额缴纳记1分。
5、
组织生活会(6分)。各支部每年按要求组织开展组织生活会,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每次记3分。
6、
民主评议党员(6分)。各支部每年年底组织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参加活动记6分。
7、
学习教育(40分)。党员干部按时参加委机关党委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技能、文明素养、政策法规及“学思创”机关学习教育,每次记2分。
(二)特色积分(40分)
1、党员干部参加支部单独组织的创新型特色党员活动,每次记2分,最高积10分(以签到情况和活动照片为准)。
2、党员干部参加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一个组织一面旗、结对服务进社区”活动,每次记2分,最高积10分(以签到情况和活动照片为准)。
3、党员干部代表区纪委参加区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比赛或表演类活动,参加记1分,取得名次记2分,最高积10分(以签到情况和现场照片为准)。
4、创新工作思路,积极进言献策,意见建议和创新举措被采用并取得实效的,每次记2分(最高10分)。
(三)扣分情况
1、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各类心得体会、对照检查材料、谈话谈心记录等各项文字资料的每次扣1分。
2、无故不参加各类会议、活动的扣1分,请假的扣0.5分。
3、在日常工作中,受到区委和委机关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以具体通报批评文件为准)。
4、收到党政纪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积分直接清零。
三、运行周期
每年作为一个积分周期,从1月1日开始重新记分。
四、操作流程
1、月度管理积分计算。各支部安排专人每月底对当月全体党员的积分进行梳理,下月初,召开支委会对上月本支部党员积分、扣分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统计汇总,填写区纪委监委党员积分台账(见附件),并将积分情况在本党支部内通报。
2、季度上报备案审核。每季度末,各党支部将本季度党员个人积分情况进行支部内排名公示,将积分成绩上报委机关党委备案,接受核查。同时,在当季度党建工作专题会上就本支部积分管理情况向委机关党委汇报。
3、半年全委排名公示。每半年,各党支部将党员积分情况报委机关党委进行汇总排名,委机关党委制作党员积分榜在全委进行通报公示。作为年度考核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结果运用
1、党员积分将作为党员日常管理的主要依据,并在每季度“纪检先锋党员”评比中作为重要参考标准。
2、每年“七一”表彰,按照投票结果,综合积分排名情况择优确定“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在全委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3、每年民主评议党员,按照党员积分和民主评议得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具体评议等次,其中党员积分占70%,民主评议分占30%。其中连续4次支部内季度排名最后的党员定位不合格等次。
4、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应优先作为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在学习培训、物质奖励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对于积分排名靠后的党员,各支部书记要及时进行谈话,加强教育引导。
5、预备党员在支部内季度排名中有2次以上最后一名的,或者在全委排名中有1次最后一名的,不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延长预备期;正式党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不得纳入表彰评优对象或向上级申报表彰评优的人选。
6、党员及党组织弄虚作假,致使积分失真、失实的,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约谈党组织负责人,积分制管理纳入对机关党支部的年度考核。
六、其他情况
1、正常参加各项活动的,按标准给予记分。
2、请假或无故不参加各项活动的,给予扣分处理。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