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 或者 开除党籍 处分。
2、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警告 或者 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 留党察看 处分。
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 警告 、 严重警告 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