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委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实行工作日上、下班考勤制度,按日考勤,按月汇总。全委人员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并明确考勤员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考勤员应如实记录每日考勤情况,按月制作考勤统计表,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并予以公示。
第三条 日考勤运用微信平台签到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上级机关以及本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出勤情况由考勤员负责考勤,会议、活动结束后通报考勤情况。
第五条 对考勤及人员在岗情况实行不定期督查。由委相关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党风政风室主任、考勤员组成督查组。由纪工委相关负责人召集,对考勤及人员在岗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督查结果由考勤员汇总,形成督查报告,经委主要负责人签发后通报全委。
第六条 请假审批流程
(一)一般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委相关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委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部门负责人(含副职)请假:半天以内的,报委相关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经委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班子成员请假的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请假应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领导权限审批后交考勤员备案。
第八条 1个月内请假不得超过3次,1周内请假不得超过2天。请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从其本人年度公休假假期天数中扣除。
第九条 病假超过2天的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及休假证明。因情况紧急或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办理假条的,可先口头或电话请假,获得批准后先口头报考勤员备案。请假结束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交考勤员备案。
第十条 全委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公休假、婚假、产假等假期,均按相关规定执行。休假应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参照请假审批流程审批后交考勤员备案。
第十一条 请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考勤员销假。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按规定考勤签到的;
(二)不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三)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四)请假原因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五)不按要求参加上级机关以及本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的。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晚于上班时间到岗的,为迟到。迟到2小时以上的按旷工1天论处。
无正当理由未到下班时间离岗的,为早退。早退2小时以上的按旷工1天论处。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因私外出的,为脱岗。脱岗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1天论处。
第十五条 考勤情况与考核直接挂钩。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资格,并取消考核奖。
第十六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进行待岗培训,情节严重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编外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理;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进行处理:
(一)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迟到、早退、脱岗,1个月内累计出现5次以上或1年内累计出现15次以上的;
(三)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