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待遇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程序
1、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得到批准后,应及时将请假条送办公室备案。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委办公室备案的,均视为旷工。
2、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2天须经室主任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3天以上须经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3、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4、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须经书记批准。
5、离开巩义区域,领导班子成员需向书记汇报,室主任需向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汇报。室主任及其主管领导,原则上不准同时请假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假类别
1、事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15个工作日内。
2、病假:因病(因公除外)请假的,须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治疗和休养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3、婚假: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再增加婚假18天。
4、产假: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5、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领导批准,可以享受1-3天的丧假。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6、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1)已婚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三、销假和续假
请假期满要按时返回单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办公室销假。请假期满后仍需续假的,按请假程序重新审批。
四、请假期内的待遇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15—22天的,发基本工资的70%;23天以上的,停发事假期间基本工资,行政人员取消年终考核奖,事业人员从恢复工作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等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金额(相当于扣除年终考核奖)。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5%。
4、全年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的,行政人员取消年终考核奖,事业人员从恢复工作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等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金额(相当于扣除年终考核奖)。
5、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当年不得参与考核。办公室保存好不予考核的请假条、考核表、文件依据并存入单位档案。
6、因病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的,单位申请解除工作关系;符合病退条件的,单位申请办理病退。
(三)婚假、产假、丧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超出规定天数的,视为事假。
五、旷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六、责任追究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