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压实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区纪委监委在协助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中,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党纪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拟制《惠济区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提醒谈话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九条,对制定《办法》的依据,实施提醒谈话的目的、原则、适用情形、实施主体、适用对象、程序、内容、方法、责任、档案记录、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等进行了规范。
制定本《办法》,目的就是按照《党章》的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各级具有教育、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对其所管理的党员及法定监察对象就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提醒谈话,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办法》指出了提醒谈话工作应坚持的四项原则,即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诚相待、坚持挺纪在前。提醒谈话不是没事找茬,而是针对党员和法定监察对象存在的问题去的,是防止“小病”演变成“大病”的一剂良方,“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在“病症”刚出现时对党员和法定监察对象进行提醒谈话,体现的是各级组织的严管与厚爱。提醒谈话不同于一般的组织谈话,不是说成绩、摆功劳,而是要态度严肃、一针见血指出问题。提醒谈话不是泛泛而谈,要坚持挺纪在前、敢于动真碰硬,才能促使提醒谈话对象对暴露出的问题反思悔过,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提醒谈话人应摒弃好人主义思想,敢于担当、“果断亮剑”、“对症下药”,谈到点上、说到“痛处”,真正体现出纪律的严肃性。
《办法》明确了实施谈话的主体,开展提醒谈话不是哪一个特定人员的任务,而是各级具有教育、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都要担负的责任。实施主体包括:县级领导干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部门(科室)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等;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民组长、党小组长等;此外,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受党委政府委托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人员也包括其中。
《办法》确定了适用提醒谈话的十二种情形,所指情形涵盖了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法履职等方面,党员和法定监察对象易发多发且按照党纪法规不够给予诫勉谈话以上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办法》提出了实施提醒谈话的要求。明确实施提醒谈话工作,各级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以此类推,形成一级负责谈一级、级级有责任的工作格局。提醒谈话人在实施提醒谈话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把握好分寸火候,使用平易近人、柔韧有度的语言,善于用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纪法规开展批评教育,与谈话对象产生心灵共鸣。提醒谈话要挺纪在前、一寸不让,对指出的问题要盯住整改不放,跟踪督办抓整改,确保谈后有改观,整改见成效。提醒谈话对象要避免“鸵鸟心态”,以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的襟怀,认识错误、认清危害、虚心接受、踏实整改。
《办法》规范了实施提醒谈话后的档案记录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提醒谈话用在日常、重在效果,为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办法》只要求对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提醒谈话人认为有必要的提醒谈话活动有文字记录,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弄虚作假,相关提醒谈话记录由各单位建档留存。开展提醒谈话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各级具有教育、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报告开展提醒谈话工作情况,具体报告的方式采取在领导干部述学述职述廉报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中进行报告,既要报告上级对本人进行提醒谈话及问题整改情况,又要报告本人对下级提醒谈话工作开展情况,以便上级了解情况、分类指导。
开展提醒谈话工作就是要通过多过问、常提醒、严教育、真监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提醒谈话虽然谈的都是小事,但防的都是隐患,只有将监督关口前移,守住纪律和规矩的第一道防线,从小事小节管住党员和法定监察对象的言行,使其对纪律心怀敬畏,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才能为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