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法》及上级机关关于保密的相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机关干部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文件办理、线索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处置等各项保密纪律,同泄漏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条机关各部(室)、中心,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明确一名保密员,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组织本部门人员经常学习保密有关知识和法规,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保密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委机关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规定: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秘密信息;
(三)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
(四)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材料;
(五)不使用普通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六)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涉密事项;
(七)不得将涉密文件材料带离工作场所,特殊情况需带涉密文件外出,须经主管办公室的委领导(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后,由专车接送,两人同行,共同负责。
第五条认真做好机要文、电及保密文件的管理工作。各部(室)、中心,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文件材料的撰写、打印、收发、传阅、承办、保管、清退、归档、借阅、移交和销毁等各环节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一)涉密文件、资料如需打印须使用涉密打印机打印,打印机所在部门要明确保密员进行管理,做到一文一登记,一文一审批(可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二)机关各部门在上级或有关单位领取的涉密文件、资料,需于第一时间在办公室进行报备,由各部门保密员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三)机要文、电和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传阅,须经委领导批示后,按传阅名单进行,由保密员按规定当面呈送有关人员,并按期收回,其中密码电报和明码电报均不能上网,公开进行流转;
(四)涉密文件、资料的借阅、查阅,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机关内部和外单位借阅、查阅涉密文件的,均应事先报请主管办公室的委领导(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副主任)同意,填写涉密文件借阅审批单。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涉密文件的,同时应执行以下规定:1.查阅人员应是派出单位保密员,并提供派出单位介绍信。2.借阅、查阅涉密文件原则上应在机关当场办理,如有特殊原因需借出机关的,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当天借须于当天下午下班之前归还;
(五)机要文、电及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材料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使用、接触范围,不得擅自摘录、复制、泄露等;
(六)机要文、电及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要由保密员负责管理,集中存放于保密柜等保密设施,做到文件入柜、出门落锁;
(七)涉密文件、材料需要销毁的,由本部门保密员和负责人审核登记后,报委办公室复核、登记,由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统一交由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集中销毁。
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抓好有关规章制度建设,切实落实领导负责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涉密信息载体和机房管理制度等,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一)不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二)不利用办公计算机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和存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禁止的信息内容;
(三)不将涉密计算机联入非涉密网络,不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四)不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主任批准;
(五)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和无线网卡,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红黑电源不得连接非涉密设备;
(六)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让他人使用保管;
(七)不得随意处置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现、发生泄密事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委机关保密密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委机关保密密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泄密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