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纪委监委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适用工作办法
来源:惠济区纪委监委
时间:2019-12-10 16: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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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律检查(监察)建议的适用,发挥监督、审查、调查的惩教功能,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律检查建议书是指纪检机关根据监督、审查结果,对有关党组织在从严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对对被审查人作出纪律、组织处理、纠正违纪所获得利益等问题提出的书面建议。
  监察建议书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建议。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情形: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或者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三)经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应当由有关党组织纠正违纪行为、责令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或者责成退出违纪所得的,或应当由有关党组织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的;
  (四)立案审查中,需要给予被审查人停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
  (五)立案后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的,或者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同时还应当由相关党组织给予组织处理的;
  (六)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的;
  (七)其他需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情形。

  第四条 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需要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罢免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第三章  建议提出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纪律检查(监察)建议应当由委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部门,根据监督检查、谈话函询、初核及审查调查所查明的事实,梳理总结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漏洞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四条适用情形提出,具体程序:
  (一)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出建议的,应当在监督检查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由监督执纪部门逐级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对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初核后予以了结但需要提出建议的,应当在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初核情况报告中明确提出,由承办部门逐级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立案审查调查中需要提出建议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由审查调查部门逐级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对于移送审理的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对于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应当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或审查调查部门未提出但经审理后应当提出的问题或建议,审理部门应当在审理报告中明确提出,经常委会审议后由审理部门负责制作下发。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调查)情况需要提出纪律检查(监察)建议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经报委相关负责人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可根据工作实际灵活使用提醒函、督查函等形式督促整改;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四条适用情形确需提出纪律检查(监察)建议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逐级报请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建议书制作送达

  第七条 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主送的党组织、单位,认定的事实及纪律法律依据、原因分析,建议事项,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
  建议书要聚焦突出问题,坚持靶向治疗,建议事项要精准、用语表述要准确、可操作性要强、落实时间要明确,强化建议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发出一份建议、解决一类问题、完善一批制度的综合效果,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权威。

  第八条 委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审理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制作建议书均以纪委或监委名义,纪律检查建议书统一使用“惠纪建议”文号、中共惠济区纪委红头,监察建议书统一使用“惠监建议”文号、郑州市惠济区监察委红头,文书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
  拟定的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报请审批后,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登记,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分配文号。

  第九条 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应当在作出后及时送达被建议的党组织、单位,由该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在审理环节制作的,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同时宣布、送达,同时执行、落实。

  第五章  督促落实

  第十条 按照“谁制发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对建议书的采纳情况,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杜绝建议书落实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确保建议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和第四条第(七)项制作、下发的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下发部门应当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督导、事后评价”的全程督办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改前,应当对被建议党组织、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对方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整改方案评估通过方可实施;
  (二)整改中,应当跟进整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对重要节点、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或者改进意见;
  (三)整改后,根据建议事项和被建议党组织、单位反馈的整改落实报告,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要求继续整改或者重新整改。

  第十二条 被建议的党组织、单位应严肃对待,积极采纳落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律检查(监察)建议或者建议事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经批准后约谈被建议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视情况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制作下发纪律检查(监察)建议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将建议落实情况形成半年、全年报告报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汇总后形成全委建议书落实情况报告,并向区纪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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