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14﹞20号)、《中共郑州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郑发﹝2014﹞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市纪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区纪委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促进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真正把落实“两个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总体目标。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3.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1)研究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责任落实。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2)健全机制。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能,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惩教结合的责任考核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机制,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贯通、各司其职、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选好干部。在选人用人方面,领导和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纠正“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宣传教育。认真落实郑州市“四会一课”廉政教育制度,充分利用中心组理论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廉政教育培训等数育手段,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
(5)作风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艰苦奋斗和调查研究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20条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民风促社风。
(6)纠风治乱。严格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7)严查案件。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8)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工作规划,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9)重视巡视。支持和配合上级巡视工作,加强与上级巡视组的沟通、对接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注重巡视成果的运用,认真查处巡视组交办的案件,做好对上级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和落实。
(10)检查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两个责任”的检查考核,党委班子成员带队且全程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听取考核情况汇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会同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牵头抓总。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主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审核签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组织推动。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
(3)廉政教育。坚持“四会一课”廉政教育制度,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4)监督检查。带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末位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5)站位前沿。坚持民生为本,认真落实信访举报五项工作机制,带头接访,主动下访,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6)落实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
(7)作好表率。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自觉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布个人行使权力清单,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8)支持“三转”。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退出议事协调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兼职和分管与党风廉政建设无关的临时性业务工作,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突出主业。
5.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职责。根据工作分工,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2)强化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本级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加强监管。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认真履职尽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6.纪委(纪检组)责任。全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1)纪律检查。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2)组织协调。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制定规划、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推动任务落实,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
(3)案件查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4)执纪监督。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20条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规定情況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5)教育预防。落实“四会一课”廉政教育制度,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教育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6)分析研判。定期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纪委(纪检组)负责同志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7)追究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工作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注重加强保障机制建设,要通过严格的督查、考核、问责,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7.实行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十件事”为抓手,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合账、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十件事”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8.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9.实行“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内容进行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上级党委对下一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10.实行党委民主生活会监督制度。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监督是否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在民主生活会召开一周内将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记录、解决的问题、整改措施等报上级纪委及纪委参会人员。
11.实行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原则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每年述责述廉不少于1次。
12.实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廉政谈话和纪委约谈作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单位,由上级纪委负责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听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13.实行专项巡察制度。将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巡察重点,对落实“两个责任”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党风政风、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巡察,及时发现问题,推动责任落到实处。
14.实行一案双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和追究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由下至上逐级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党委和纪委相关领导的责任。
15.实行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案件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双月通报曝光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责任追究季报表及典型案例报上级纪委,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