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铁必须自身硬,律人当先严律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章》和《宪法》《监察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监督范围扩大,监督手段增加,纪检监察工作站上了新起点、开启了新征程。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气象、新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约束提出了更严、更高标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一刻不能停歇,在这种背景下,惠济区纪委监委以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政策规定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惠济区纪检监察组织履职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化上级对下级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办法5章,共19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工作原则,规定了办法适用对象、监督方式和实施监督主体。第二章至第四章,共12条,是办法的主体部分,对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履职监督方式进行了详解,对约谈制度、报告工作制度、述责述廉制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范。第五章附则,共3条,分别就结果运用、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作出明确。
依据本办法,惠济区纪检监察组织履职监督方式主要分为约谈、报告工作、述责述廉三种,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履职监督的重点。办法中明确的履职监督方式各有侧重,强化不同监督方式的效果。约谈制度注重强化提醒。约谈坚持问题导向,强调整改落实,既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又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更跟踪问效问题整改,以约谈倒逼监督责任落实。报告制度注重规范工作。报告工作是强化上级对下级领导的重要手段,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只有全面了解情况,才能更好地指导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实。报告制度在报告内容、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报告责任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提高报告工作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报告工作制度的规范化程度。述责述廉制度注重成效评价。述责述廉是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履职尽责的抽样检查和集中检阅,这种面对面的述责述廉方式是“严管”更是“厚爱”。述责述廉设置“述”“问”“评”环节,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客观报告工作、总结不足、明确方向,又通过质询和评议,接受上级和群众的考核和评价,起到红红脸、出出汗、紧紧弦的效果,不仅对述责述廉的同志是一种鞭策,对其他同志也是一种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