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展示惠济区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激励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见贤思齐、争做先锋,在原“双月标兵”评选办法的基础上,调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标兵每季度评选一次,原则上按照总人数10%的比例推荐,委机关10名左右,派驻和巡察机构6名左右,镇(街道)纪(工)委4名左右,经民主推荐、组织部审核、机关党委把关、常委会研究,最终评选工作标兵不多于20名(班子成员不参与评选)。
第三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各部(室)、中心、机关党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区委巡察机构要秉着实事求是、不搞平衡、宁缺毋滥的原则推荐工作标兵候选人(同一人可多次参与工作标兵评选),确保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
第四条 评选流程
(一)每季度末由组织部统一组织评选活动;
(二)各镇(街道)纪(工)委,各部(室)、中心、机关党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区委巡察机构根据每季度工作实际情况,择优推荐工作标兵候选人,填写《惠济区纪委监委工作标兵推荐表》,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至组织部;
(三)组织部会同机关党委初审把关并征求班子成员意见后,确定拟定人选;
(四)组织部将工作标兵拟定人选提请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组织部、宣传部和电教中心要做好工作标兵的公示宣传工作。
第五条 候选人条件
各镇(街道)纪(工)委,各部(室)、中心、机关党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区委巡察机构推荐的工作标兵候选人,要具备政治素质高、担当精神强、工作业绩优、廉洁自律严等条件。
第六条 填表要求
《惠济区纪委监委工作标兵推荐表》需由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确保内容逻辑清晰、真实可信。每季度末月25日前(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推荐部门(单位)要将推荐材料报至组织部,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条 结果运用
工作标兵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