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保障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打通基层监察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建立惠济区村(居)务监督平台安全平稳运行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安排,确保辖区各村村(居)务监督平台健康高效运转。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工)委做好平台建设运转工作,具体协调指导监督辖区村(居)务平台建设运转及终端推广宣传工作,对各行政村平台内容进行监督,并处理村级向镇(街道)反馈的村民意见建议。
第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直接负责平台建设运转工作,督促相关人员据实、准确、及时提供村(居)务监督平台公示公开内容,按要求做好本行政村平台终端推广宣传工作,合理处置村民向本村反馈的意见建议;村监委会要严格审核把关平台录入内容,督促村级平台管理员按时、按要求录入信息,协助做好本行政村平台终端推广宣传工作。
第四条 区纪委监委主管部(室)负责统筹协调,沟通对接平台研发公司,做好监督平台技术指导工作,保障全区平台正常运行。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主管部(室)、各镇(街道)和各行政村要严格管控本级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不得违规使用管理平台或泄露账号密码;各行政村监委会要监督管理手机客户端账号的发放范围,不得违规给予除本村以外人员账号权限或无故不给予本村村民账号权限,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各镇(街道)、各行政村要建立意见建议登记、处置台账,加强对群众意见建议的统一管理。对于属于本级处置范围的一般性意见建议,自收到意见建议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应,办理结束后3日内给予反馈。对于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长期不予回应处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出情况说明,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意见建议接收或办理过程中发现实质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村监委会应及时向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或区纪委监委报告,并积极引导反映人根据职责权限,到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区纪委监委信访室进行反映。
第七条 平台使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区级平台信息管理权限由区纪委监委主管部(室)负责,镇(街道)级平台信息管理权限由各镇(街道)纪工委负责,村级平台信息管理权限由各村监委会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和巡视巡察机构如需调取、查阅平台信息数据,需在区纪委监委主管部(室)备案后实施;其他单位(部门)如需调取、查阅平台信息数据,需经区纪委监委主管部(室)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区纪委监委主管部(室)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各镇(街道)和各行政村择优挑选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工作细心和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同志具体负责平台操作,每月定期更新录入信息,确保平台操作精准顺畅、内容真实及时。
第九条 对于平台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等情况,由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核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纪委监委每月对各镇(街道)平台建设情况进行通报排名,通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负责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各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每月承担所辖行政村监委会成员及平台管理员一定的网络通讯费。各镇(街道)村(居)务监督平台建设及使用情况,将作为每年差异化拨付派出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工作经费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惠济区村(居)务监督平台使用人员,不得在意见建议栏发布不实、不当言论,如经发现,将对发表言论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惠济区村(居)务监督平台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该平台发布违规内容,一经发现,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及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惠济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