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纪检监察系统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微博“十条禁令”
来源:惠济区纪委监委
时间:2020-04-21 14: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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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在微信微博中发表、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其他有严重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严禁在微信微博发表或转发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和视频。

  三、严禁利用微信微博编制“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四、严禁利用微信微博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和电子礼券等。

  五、严禁在微信微博中发表或传播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六、严禁在微信微博转发或谈论低级庸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七、严禁在微信微博中泄露、传播和扩散党和国家机密,以及党委和政府认为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和内容。

  八、严禁在微信微博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其它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传销活动。

  九、严禁在微信微博中制造、传播谣言,讨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十、严禁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法外之地”,党员干部在自媒体中的一言一行,必须置于党章党规党纪的监管之下,这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化,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自觉维护好自身形象,发挥好表率作用,带动身边群众科学健康使用微信微博等媒体介质。对于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相关党内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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