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机关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归档主体
第一条 按照“谁承办,谁归档”的原则,文书、案卷、照片等材料的形成部门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归档材料时,以室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移交。
第二条 各室应明确专人为档案员,具体负责协调督促本室的归档工作。单位定期组织档案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审查调查类材料的具体承办人要及时收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协助档案员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委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委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机关档案包括文件材料类档案、案卷类档案及数码类档案。
第六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本机关发文及牵头的联合发文,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签的,应与3份文件定稿(原件并加盖公章)一并归档;
(二)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重要会议材料;
(四)大事记、年鉴;
(五)剪报;
(六)组织人事材料;
(七)财务材料;
(八)目标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
(九)领导述职报告、考核材料;
(十)印章使用登记;
(十一)本单位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上级机关巡视组对本机关所作的巡视工作结论、工作建议和本单位的巡视工作汇报材料;
(十三)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机关案卷归档范围是: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谈话、函询卷,初核了结卷,审查(调查)卷,审理卷,申诉复查卷等。
第九条 机关案卷不归档范围是:
各室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内部材料。
第十条 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数码照片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数码照片在拍摄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和归档,用专用的移动硬盘保存。归档的数码照片应是用数字成像设备直接拍摄形成的原始图像文件并附加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要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全面收集整理形成的有关材料,确保内容齐全完整。
第三章 归档时间
第十二条 文件材料类档案及数码类档案在次年5月底前由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案卷类档案由各部(室)、中心,机关党委负责整理、立卷,在次年6月底前向委办公室移交。材料有电子版的应将电子文件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 委办公室应于次年7月底前立卷归档完毕并对档案进行验收审核。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五条 卷宗组卷标准:
1.案卷装订为三孔一线,中孔距上下孔各8.5CM,左边距1.5CM,案卷右边和下边必须整齐,每卷不超过200页。
2.案卷纸张应使用A4纸,每卷的纸张大小应一致,小于A4纸的,应附A4纸托裱,大于A4纸的应折叠成A4纸大小。
3.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用A4纸托裱。
4.卷内目录应详细具体。每份文件、材料均需在卷内目录中列示;每卷顺序和页次均从1开始,页次只写起始页,不写终止页,最后一份标明起始和终止页;卷内目录按统一格式打印后入卷。
5.复制材料应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出处和复制人,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6.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书写的案卷材料及热敏纸材料,均应复制后将复制件和原件一起入卷。
7.页码用铅笔编写在案卷材料每一页的右上角,背面有内容的应在其左上角编写页码,空白页不编页码。
8.卷内材料顶端胶合部应裁开。
9.卷内钉书针、大头针等金属物应拆除。
10.装订规范美观,不掉页不压字。
11.封皮及封底备考表由承办室填写打印,签名处应手写。检查人为立档部门相关负责人,立卷人为立档承办人。
第十六条 委机关的发文,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应一并归档。委机关的收文,需长期保存的,纸质文件应转化成电子文件、网上收文应下载打印成纸质文件一并保存。上级机关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凡归档的各类档案材料,由办公室负责编制委机关年度《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八条 机要涉密文件的归档和保管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十九条 委办公室保管的档案,仅限定在机关内部借阅。原则上从办公室借出档案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最长不超过10天。归还时委办公室应清点后签收。
第二十条 机关内部借阅、查阅档案或外单位查阅档案的,均应事先报请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同意,并分别填写内部借阅审批单或外部查阅审批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签字后,由委办公室负责登记、提供。
第二十一条 借阅、查阅人员应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拆卷、涂改、增删或抽页。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机关档案的,需经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批准,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1.查阅人员应提供派出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且不少于2人。
2.查阅、复制机关档案应在机关当场办理,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委机关。复印件应审核后加盖机关公章。
第六章 档案保密
第二十三条 委机关的档案属于国家秘密。档案管理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在报纸、书刊、声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机关档案。
第七章 档案销毁
第二十五条 委办公室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按规定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档案销毁应当指定两人负责监销。
第二十七条 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八章 档案保管
第二十八条 档案保存要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具有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鼠、防虫等防护功能的设施和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机关档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