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主集中制 严把案件审理关
来源:经开区纪工委
时间:2019-06-03 16: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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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是监督执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违纪案件进行定性量纪的必然程序。在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全局的高度来提高案件质量,善用纪律标尺,把好政治首关。

  案件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理过程中,由主审制和协审制组成审理组,避免在只有一位同志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因工作理念的不同导致的量纪偏差。当审理报告完成后,必须召开室务会集体讨论研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做到逐层落实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案件质量。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审查调查工作的再监督、再审查,要严格履行审理工作基本程序,坚持集体审议制度,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在案件审核中体现集体智慧。(付昱颖)

                                                    (编辑  肖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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