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工商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吃喝问题
区工商联主席李江波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将6笔个人就餐费用共计3295元在单位用公款予以报销总计3295元,区工商联纪检组长于2016年6月28日中午,加班后用餐,2人人均消费136元。2017年8月13日在考察花卉商会结束后,与该商会会长、副会长等共5人,在普庆路宴秋饭店消费651元,人均消费130元,超标准支出餐费,且对李江波公款报销个人餐费问题监督不力。李江波作为区工商联主席,违反财经纪律,公款报销个人就餐费用,对此应负直接责任;海静作为区工商联原副主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支付餐费,作为工商联纪检组原组长,对单位存在的公款吃喝问题监督不力,违反了工作纪律,区纪委监委决定给予李江波行政警告处分,将其报销的个人就餐费用3295元收缴区财政;给予海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将其报销的就餐费用923元收缴区财政。
2、区红十字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问题
金水区红十字会副会长张红丽日常办公地点在金水区总医院行政楼313房间,该房间面积19.057平方米,2018年3月,原同办公室同志调离后,张红丽向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王炜请示后,安排孝慈志愿者服务队队长张菊搬入313房间,而张菊作为志愿者,不是区红十字会正式在编人员,不应占用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副科级干部用房标准为12平方米,张红丽办公室实际超标7.057平方米。金水区红十字会置中央的三令五申于不顾,置省、市、区的禁令于不顾,且在2018年4月18日全区对违规使用车辆和办公用房集中开展检查后,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王炜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上级对关于办公用房超标治理的精神,对副会长张红丽办公用房超标不予纠正。“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看似小事,实则关乎党和政府形象,关乎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王炜、张红丽身为领导干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心存侥幸,对上级精神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明知办公面积超标仍不予整改,造成了铺张浪费,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区纪委监委决定给予王炜警告处分,给予张红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这两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典型案例,置中央的三令五申于不顾,置省、市、区的禁令于不顾,依然顶风违纪、我行我素、心存侥幸。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违纪现象再次发生,不断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