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信息渠道,强化监督制约,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建立纪检监察工作联络员工作制度,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开展。
严格人选。4家综合监督单位,每个单位明确2名纪检监察工作联络员,1名是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1名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人,必须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在编在岗、担当尽责,性格和善,有较好群众基础、文字处理及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发挥好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本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明确职责。纪检监察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一是及时传达市委、市纪委监察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工作部署、相关文件精神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具体工作要求,协助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抓好贯彻落实。二是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提炼,形成工作信息每月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上报至少1篇。三是做好本单位重点岗位、重要环节、关键部位的日常监督,开展经常性廉政警示宣传教育,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强化管理。一是强化教育引导。通过建立联络员微信工作群,经常发布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联络员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自律意识、担当精神。二是强化日常管理。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积极、回应不主动、上报不及时的联络员点名批评,屡教不改的直接通报所在单位一把手,督促其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尽职尽责。
通过建立纪检监察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了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综合监督单位的工作联系,调动了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动性,推动了干部作风的明显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