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密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室,电教中心,市委巡察办:
现将《新密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新密市纪委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新密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郑州市纪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文规则
委机关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属于纪律检查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市纪委名义行文;属于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市监委名义行文;属于两者共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以市纪委名义行文。
(二)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向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不下发。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先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四)向下级机关行文,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乡(镇)、街道纪(工)委行文。委机关各部室和电教中心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与相应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函件的形式联系工作。
(五)向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或者通知相互行文。
(六)制发公文,应当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要短。
1.凡是能通过电话、便函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的,一般不印发纸质文件。
2.内容大致相近的文件,要归纳为一个文号发文。
3.除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在市纪委全会、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外,其他委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以机关文件形式印发。
4.各种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等,一般不以机关文件形式印发;对报送郑州市纪委监委、市委的一般性情况报告、督查报告,如无专门要求,可以采用套“小红头”加盖印章形式上报,不再印发文件。
二、公文文种的使用
委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其他种类公文和机关制式文书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交流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三、公文的起草
(一)公文的起草,原则上由文件主办部门负责,其中涉及机关两个以上(部)室时,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办。
(二)重要公文的起草,应当由委领导亲自动手或者亲自指导、主持。
(三)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2.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意图。
3.合理使用文种,符合行文规则。
4.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郑州市委及我市市委文件精神的配套文件,应当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提出具体举措。部署纪检监察系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工作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向郑州市纪委监委和市委、市人大的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时间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引用文件应当先引用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标题,再引用发文字号;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标点符号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公文运转和审签
公文运转和审签由主办部门负责,要严格按照程序,逐级办理,一般不得越级审签。特殊情况下确需越级审签的,应当先电话报请越过的领导同志批准,再事后补签。除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文稿不经主管、分管领导审签直接呈报主要负责人。
(一)公文运转要求
公文运转前,主办部门应当由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负责并填写公文拟文处理签,注明拟稿单位、拟稿人姓名、密级、是否公开等,签中应当简要阐述公文起草的原由、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下步运转建议等内容。其中,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制定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等。
公文经相关领导签批后,转办公室核稿。发文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需先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
(二)公文签发原则
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报送郑州市纪委、郑州市监委和市委、市人大的公文或者印发各乡(镇)办、市直单位的重要公文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签发。
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印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发。
以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由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签发。
委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已经委领导审签的文稿,在交付印刷之前,文件主办部门应当再次认真校对,对文稿文字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经校对如需作实质性修改,应当报原审签领导复审。
(三)其他文稿审签流程
1.领导讲话、经验交流类文稿的审签
此类文稿包括委领导在出席会议、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中使用的讲话稿、发言稿、署名文章等。一般按照“谁起草、谁校核”的原则拟制,按照“谁使用、谁审签”的原则审签。
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使用的文稿,一般先经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阅后,再交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审签。
2.法规类文稿的审签
此类文稿是指签发后由市纪委、市监委直接发布,与其他机关联合发布或者提请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部)室拟稿→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阅→办公室核稿→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决定→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
3.会签类文稿的审签
此类文稿是指签发后以市纪委、市监委的名义与其他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
(1)委机关拟制的文稿。根据内容,分别按照文件类或法规类文稿的审签程序进行。委领导审签后,由拟文(部)室送会签单位会签。
(2)其他机关拟制的文稿。收到会签稿后,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室审核→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审阅→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发或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其中,使用市纪委、市监委文号发布的,委领导签发前由办公室核稿,重要文件报请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审签。
五、公文的校核
为确保公文质量,公文文稿签发前,必须经过核稿程序。
以市纪委、市监委或者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办公室核稿。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一般不负责审核制式文书、由部门代管文号的公文和设在委机关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制发的公文。
公文核稿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
(四)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公文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主办部门协商或者退回修改。
六、公文形式、发文字号及其适用范围
市纪委、市监委文件(含市纪委授权的市纪委办公室文件和市监委授权的市监委办公室文件)主要有新密纪发、新密纪文、新密纪、新密监发、新密监文、新密监、新密纪建、新密监建、新密纪办、新密监办、新密纪组、新密纪组函、新密纪信等形式。
(一)《中共新密市纪委文件》,发文字号为“新密纪发〔20××〕×号”,主要适用于:
1.作出贯彻落实郑州市纪委、郑州市监委和市委、市人大工作部署的意见、决定。
2.对一个时期全市纪检监察全局性工作作出安排。
3.印发郑州市纪委、郑州市监委领导同志在我市检查指导工作时的讲话,市委、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在市纪委全会、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其他会议上的讲话。
4.转发郑州市纪委、郑州市监委和市委文件。
5.印发表彰决定。
6.向全市各级各单位通报纪检监察重要工作情况或动向,传达需要引起注意的重要情况。
7.发布其他重要规定、决定、通知等。
(二)《中共新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纪文〔20××〕×号”,主要适用于:
1.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2.对下级机关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
3.呈报拟作出党纪处分的立案呈批报告、调查报告。
4.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建立或者调整有关领导小组、临时工作机构。
(三)《中共新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纪〔20××〕×号”,主要适用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代管。
(四)《新密市监察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新密监发〔20××〕×号”,主要适用于:
1.以市监委名义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
2.印发全市监察工作部署,对涉及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决定、通知。
3.转发新密市监委及领导批示转发的文件。
4.批转派出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重要报告、请示。
5.通报重大问题。
(五)《新密市监察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监文〔20××〕×号”。主要适用于:
1.向郑州市监委和市人大报告、请示工作。
2.呈报拟作出政务处分的立案呈批报告、调查报告。
3.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答复。
(六)《新密市监察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监〔20××〕×号”。主要适用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代管。
(七)《中共新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纪建〔20××〕×号”,主要适用于向有关单位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代管。
(八)《新密市监察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监建〔20××〕×号”,主要适用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监察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代管。
(九)《中共新密市纪委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为“新密纪办〔20××〕×号”,主要适用于:
1.根据授权,印发市纪委关于专项工作的决定事项,如工作方案、工作要点、工作规程、意见等。
2.转发上级机关的专项工作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日常工作报告。
3.印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机关管理重要事项。
4.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作出表彰决定。
5.对委机关内部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6.印发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等。
(十)《新密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为“新密监办〔20××〕×号”,主要适用于:
1.根据授权,印发市监委就某一项工作的安排意见。
2.转发上级机关的专项工作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日常工作报告。
3.以市监委办公室名义上报或者下发其他工作事项。
(十一)《中共新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纪组〔20××〕×号”,主要适用于向市委请示干部任免、机构变更、印发干部任免通知等有关人事、机构、编制相关事项。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代管。
(十二)《中共新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纪组函〔20××〕×号”,主要适用于向有关单位借调人员等。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代管。
(十三)《中共新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纪信〔20××〕×号”,主要适用于向上级报送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向下级交办(转办)要结果、要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代管。
(十四)《中共新密市纪委常委会议纪要》,发文字号为“〔20××〕×号”,并标明“××届第××次”,适用于记载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主要精神和研究议定事项。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代管。
(十五)《中共新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纪党〔20××〕×号”,主要适用于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委代管。
(十六)《中共新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新密纪工〔20××〕×号”,主要适用于机关工会工作。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委代管。
(十七)《中共新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小红头),《新密市监察委员会》(小红头),发文字号“新密纪函〔20××〕×号”或者“新密监函〔20××〕×号”,主要适用于: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就有关重大事项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代管。
(十八)《中共新密市纪委办公室》《新密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小红头),发文字号“新密纪办函〔20××〕×号”或者“新密监办函〔20××〕×号”,主要适用于就一般事项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代管。
(十九)《中共新密市纪委办公室》《新密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小红头),发文字号“新密纪(监)办函〔20××〕×号”,主要适用于向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进行函询,由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代管。
(二十)《工作通报》,发文字号为“第×期”,主要适用于:印发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市纪委、市监委对重要工作情况的通报。必要时,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的讲话可在《工作通报》上刊登。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代管。
七、公文的格式
(一)版头。由公文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组成。
1.份号。份号即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联合行文,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用主办机关名称。
2.密级和保密期限。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凡应当保密的公文,要标注密级。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隔开,未标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3.紧急程度。公文的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一般分“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注紧急程度,应当根据情况,实事求是,不但要考虑到公文印刷、传递所需的时间,还要给收文机关的收阅留下余地。紧急标识不可滥加,以免影响真正急件的及时处理。
4.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端,下面预留一定位置备填发文字号。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之下加一条中间断开的红色反线,断开处点缀红五星(“小红头”仅加一条红色不间断反线)。
6.签发人。上报公文(请示、报告)应当标注签发人。在联合行文时,必须标注所有联署单位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一般为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二)主体。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组成。
1.标题。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文字力求准确简要,除法规、规章、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中引用其他公文标题时,所引标题中没有发文机关的要补出来,置于书名号前。
2.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指接受、办理公文的单位,一般不包括个人。会议纪要和普发性的决定、意见一般不标注主送机关。
公文主送机关的标注遵循相对固定和灵活掌握相结合的原则。实践中,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文件内容标注主送机关。
(1)机关内部发文,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室,电教中心。
(2)向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发文,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纪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室、电教中心,市委巡察办。
(3)其他表述视工作情况而定。
3.正文。即公文的主体内容,位于主送机关下一行。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4.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标注于正文之后,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二是在正文有关部分加圆括号,注明“见附件”“附后”等字样。
5.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是公文的法定作者,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另有规定。
6.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领导同志的签发日期。纪要和普发性的决定、意见,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7.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用印位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当联合行文需加盖多个印章时,印章之间不得相交或者相切。
8.附注。根据公文内容、密级和工作需要确定。
9.附件。附件是附属于正文的文字材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三)版记。由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组成。
1.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的顺序排列。一般不写领导同志个人。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制机关名称、印制日期组成。如翻印,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下方标注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翻印份数。公文印发机关为中共新密市纪委办公室、新密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3.版记分割线和页码。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页码是指公文页数顺序号,附件作为正文组成部分的,统一编排页码。印制版记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标注页码。
信函格式公文首页不显示页码,由第二页开始标注。只有二页的,可以不显示页码。
八、收文办理
公文收文办理的程序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等。收文办理应当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
(一)签收。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紧急公文签收时间精确到时、分。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号、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字号、签发人、标题、密级、紧急程度、印发日期、份数等。
(三)呈批。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综合考虑公文内容、领导分工、部门职责、历史沿革等,提出科学合理的拟办意见,对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然后,按照程序逐级报送有关领导审签,重要公文应当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审签。委领导审签时,不得以圈阅代表批示意见。
(四)承办。根据领导指示、批示,办公室及时将公文分类送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或者阅知,需要办理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
1.批办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将领导批示意见和公文转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2.阅知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要求、领导分工和工作需要,以发挥公文最大效用、充分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保密要求为原则,合理确定范围后分送或传阅。
3.紧急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根据公文要求的办理时限等要求,坚持即收即办、快签快批,可以在按程序审签的同时通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办公室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督办。办公室对委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一一登记,建立办理情况台账,加强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可以采取电话催办、发督办通知等方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建立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办公室定期汇总委领导指示、批示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有关委领导。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由专人负责督办,督办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反馈。公文办理完毕后,需要向来文机关反馈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批后及时答复来文机关,并将办理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和领导指示、批示意见,一事一对账、一件一归档、一批一报告。领导指示、批示的重要事项要专项报告。
九、公文管理
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由办公室或者有关(部)室专人统一管理,确保管理严格规范。
(一)公文的传输。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或者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二)涉密公文的管理。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委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三)公文的备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办发〔2012〕19号)《河南省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豫办〔2012〕32号)、《郑州市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郑办〔2013〕19号)要求,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应当报送市委备案。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要求报送市委备案。
(四)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公文应当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按发文机关要求定期清退、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公文。
(五)公文的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存。
十、附则
(一)承担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作的委机关部室,参照本细则制定公文的相应管理办法,加强议事协调机构有关公文的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纪委监委公文排版印刷格式
2.市纪委监委公文式样
3.机关各(部)室代管文号目录
附件1
市纪委监委公文排版印刷格式
一、纸型:市纪委监委公文均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每页22行,每行28字,左侧装订。
页面设置:页边距(厘米)
上:3.7 下:3.5 左:2.8 右:2.6
页眉:1.3 页脚:2.8
段落固定值:28.35(磅)。
二、份号:公文如需标注份号,均编为6位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顶格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3号黑体字套红印制。
三、密级:公文如需标注密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在首页,密级两字之间空一字;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时,用“★”隔开,密级两字之间不再留空格,标注在版心左上角份号下方位置。
四、紧急程度:公文如需标注紧急程度,“特急”“加急”字样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首页版心密级下方位置,紧急程度两字之间空一字。电报在相应位置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居中(有签发人时居左空1字)用3号仿宋_GB2312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请示、报告)应当标注签发人。“签发人”用3号仿宋_GB2312字,平行排布于发文字号的右侧,全角冒号后用3号楷体_GB2312字标注签发人姓名(右空1字)。
市纪委、市监委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时,需要标注签发人时,应当标注所有联署单位签发人姓名,先上下后左右,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一行,其他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
七、标题:公文标题用2号方正大标宋简体,一行或者多行呈梯形、菱形居中排布在红线下方空二行处,分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美观。
八、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_GB2312排印,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其移至版记中,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
九、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一行,用3号仿宋_GB2312排印,每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字,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_GB2312字。
十、附件:附件排印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正文之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_GB2312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如有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如“附件:1.××××”)。二是在正文有关部分加圆括号,内用3号仿宋_GB2312字注明“见附件”等字样。
附件正文另起一页,首页左上角第一行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附件”,后不标任何标点符号,有序号时标注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注要完全一致。附件一般应当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标印在公文落款及成文日期之后和版记之前。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署名,3号仿宋_GB2312字标注在正文末页的右下方、距正文二行处。署名、印章与正文必须同处一页,不得出现“此页无正文”字样,如遇末页无正文的情况,应当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署名、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
十二、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用3号仿宋_GB2312字排印,成文日期一般自发文机关署名首字下方左空二字处开始排印,用阿拉伯数字写明年、月、日全称。纪要和普发性的决定、意见,成文日期用3号楷体_GB2312字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上行文和对特定对象的发文(如公函),应当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者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十四、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均用3号仿宋_GB2312字。位于成文日期下一行,左空二字加括号。
十五、抄送机关: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应当左空一字用3号仿宋_GB2312字将“抄送”、全角冒号、抄送机关名称标注在印制版记上方,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同一层次的抄送机关用顿号隔开,不同层次的抄送机关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制版记用3号仿宋_GB2312字排印,在公文末尾印两条横线,横线中间左侧空一字注明印制机关“中共新密市纪委办公室”“新密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右侧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印制日期。如翻印,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下方标注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翻印份数。
十七、页码:采用4号半角宋体阿位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的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横杠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数码与左右横杠线各空半字。
十八、印刷。机关公文一般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印中心排版印刷,特殊情况下,也可在市纪委监委指定的印刷机构印刷。正式公文两页的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正反两面印刷,超过两页一律用国际标准A3型纸张正反两面印刷。
十九、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制式文书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省纪委监委和郑州市纪委监委规定的标准制作。承担市委(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作的(部)室,以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分别参照上述公文排版印刷格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