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机关公务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使用,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委机关公务车辆由综合事务管理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根据工作需要,八个纪检监察室统一配备七座商务执纪执法车辆,其他部室视工作情况和实际现有车辆进行配备。
(二)各纪检监察室主任、相关部室主任为车辆使用的负责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审验、维修、保养等。原则上固定一名正式人员为驾驶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车辆,对出现的驾驶违章扣分、罚款的,及时自行解决处理。
(三)驾驶人要注重个人修养,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努力提高驾驶技术,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严禁擅自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自负。
(四)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加油。由综合事务管理室负责为使用公车的部室定额充值加油卡(油卡与车辆锁定,一车一卡),每张油卡卡号、使用部室、每次充值情况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子母卡管理,综合事务管理室负责管理母卡,每个使用公车的部室留存子卡,需要充值时由综合事务管理室到油站将金额充存至母卡,然后由各部室到油站为子卡圈存充值金额方能继续使用。
(五)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公务用车需维修保养时,车辆使用部室需提前到定点维修站列出维修保养清单,连同《支出申请审批表》一并由部室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事务管理室审核必要性及报价,经综合事务管理室主任和主管财务领导审签后,由经办人携《支出申请审批表》前往定点维修站维修,综合事务管理室财务定期结算。
(六)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评差直至停止供油、收回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