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诬正名 激浊扬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26-05-21 09: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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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诬告陷害和开展澄清正名,前者重在激浊,避免诬告陷害歪风寒了干部的心;后者重在扬清,为清白者洗冤屈、卸负担。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践中,需准确、稳慎做好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处理和澄清正名等工作,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前提是对其精准认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要依法依规、审慎从严甄别、认定,确保作出的结论经得起实践检验。

党员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难免会背上思想包袱,影响干事创业;若是对诬告陷害行为放任不管,还会破坏党风政风,带坏社风民风。对于诬告陷害行为,特别是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查处、打击工作,狠刹歪风,激扬正气。

及时开展澄清正名,是对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最好的保护。要及时通过规范程序,妥善用好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方式,为其正名、还其清白。澄清正名结束后,还需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心理疏导、谈心谈话、暖心回访等,帮助受到不实举报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激励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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