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纪委监委机关规章制度
来源:新郑市纪委监委
时间:2020-11-12 09: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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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制度

(一)书记办公会制度

1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的内容确定,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书记办公会不取代市纪委常委会做出的决策。

2会议议题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3会议内容:(1)酝酿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2)对常委会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予以协调;(3)研究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酝酿重要人事事项;(4)研究监督执纪问责及审查调查处置中的重大案件;(5)研究确定委机关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6)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4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制度

1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市监委委务会与市纪委常委会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应参会人员为各位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的需要确定。

2主要职责是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等有关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2)研究市纪委、监委重要工作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向上级重要请示、下级请示重要事项回复、“三重一大”等事项;(3)研究监察工作的重要事项;(4)研究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对党员党纪处分、监察对象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建议、批复下级请示的案件,以及复查、复审和复核变更的申诉案件;(5)研究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研究提出干部推荐、提名、考察、使用、奖惩意见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意见;(6)讨论代市委起草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7)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3、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常委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半天前通知参会人员,需应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参加方进行。研究决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推荐干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4常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参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有少数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并记录在册,但必须执行集体决定。对议题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召开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紧急情况不便召开常委会的,由书记办公会书记负责处理,可电话征求各常委意见,或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5、提交常委会研究审议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协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报告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后,定为会议正式议题。

6、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协管领导应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认真落实。办公室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部门负责人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事宜由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为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2、会议内容:1)听取上月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本月重点工作;2)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市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3)研究部署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市委交办的重大事项;4)研究解决需要协调的重要事宜及日常工作中的突出问题;5)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3协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的决定和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对于重要情况,协管领导要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办公室负责对组织落实情况进行催办、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纪检监察系统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议题由市纪委常委会确定,办公室负责通知

2、参会人员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纪(工)委书记,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委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巡察机构科级干部。

3、会议内容:(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2)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3)通报有关工作情况;(4)各单位汇报上一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5)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6)安排其他有关事项。

4、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提前书面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否则,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

1、各部门主办或者召集的会议需使用会议室,应提前向办公室登记备案,确定会议主题、议题、议程等内容以及参会人员范围,会务准备、会务服务和会后整理由各部门负责。

2、要自觉保持会议室卫生,不准乱扔纸屑等垃圾。要爱护物品,会议室的所有用品,不准带走和损坏若有损坏和丢失,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

 

、学习培训制度

1定期举办“学习大讲堂”,具体计划每半年制定一次。集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提倡人人走上讲台委领导及部门机构负责人带头讲课,同志们积极参与;同时邀请有关领导、专家、教授开设专题讲座也可采取互动座谈交流等方式。

2机关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地开展个人自学委机关及时征订发放学习书籍,鼓励参加学历再提升教育和与纪检监察业务有关的专业资格考试,提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在学习中,要做好笔记,并按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开展征文活动,提高学习效果。各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业务讨论会,研究解决问题,交流经验心得,共同学习提高。对重要的学习内容组织知识考试,公开通报成绩。

4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到委相关部门跟班学习,学习时间一般三至六个月,重点培训新进人员和业务骨干。根据工作需要,委机关人员可到上级纪委跟班学习。

5、在集体学习活动中,机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组织学习的领导书面请假否则,按考勤制度进行处理。

   

、日常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1全体人员须自觉遵守上班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脱岗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上班期间需外出的,必须逐级报告去向和事由。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协管领导报告。

3、干部监督室负责机关日常考勤,会同办公室、机关党委开展机关作风纪律监督检查。每月汇总考勤、请假情况,及时通报考勤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4假实行逐级审批。分协管领导请假,由书记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协管领导审批,两天以内报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书记审批;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两天以内由协管领导审批,五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五天以上由书记审批。

5、请假须有书面请假条,并注明请假事由和天数。因病请假三天以上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请假批准后,将请假条交干部监督室备案。

6、请假者不得无故超假,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原批准领导续假,并向干部监督室说明。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及干部监督室销假。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休假的,以及请假期满后未及时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7、事假年内累计超过15天,病假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8、公休假政策是:(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公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及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各部门根据每年公休安排,将本部门人员公休计划报干部监督室,经领导审批后执行。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在执行年度公休计划中,因工作原因应休未休假的,根据当时政策补发相应的工资报酬。

9婚假、丧假、产假等特殊的法定假,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是:工作人员请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协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经协管领导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分协管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条交干部监督室备案。

 

四、值班制度

1、双休日、节假日及工作日夜间,值班期间,保证所有值班人员全天候在岗,值班电话(委办公室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接听电话,不得呼叫转移。双休日、节假日的白班时间段是指工作日上班时间段(含午间休息时间),剩余是夜班时间段。

2、值班人员负责当班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会议通知、文件领取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等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事项处理情况,签字后交由办公室留存。白班、夜班之间必须当面交接,并对接好上一班情况的落实。

3、夜间值班人员每晚巡检机关办公楼水电、门窗及公车等安全情况及保安在岗情况。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

4、值班人员如实做好值班记录。信访举报事项需紧急处置的,及时向信访室或带班领导反映,根据领导要求妥善处理。

5带班领导加强对值班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将值班到岗情况反馈给办公室办公室对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无故脱班脱岗的,按规定给予处理。

 

公车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1、委机关公务车辆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监督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调度、加油、保养、维修)。

2、委机关车辆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活动和审查调查工作需要。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固定个人使用;严禁既领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二)车辆调度

3、委机关车辆分为办案车辆和综合车辆,办案车辆分配到相关部门,相对固定使用,需明确一名辆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车辆的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并按要求填好派车单和《委机关车辆使用登记薄》,各部门派车单和《登记簿》每月底上报技术保障中心存档。

4、综合车辆由信息技术保障中心按照公车监管平台统一调配。委机关各部门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使用综合车辆需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明确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驾驶员等,由信息技术保障中心及协管领导签批意见后派车。

5、信息技术保障中心负责依据公车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委机关车辆使用登记薄》

(三)  使用规则

    6、驾驶员为车辆安全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时刻注意交通安全,按照“谁驾驶,谁负责”原则,违章罚款等违法后果由驾驶者自行承担。若发生车辆丢失、损坏或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警和报险,严禁隐瞒不报或擅自撤离现场以及私自解决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私自出车或因公车私用而导致车辆丢失、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费、修理费等所有费用由驾驶员或用车人员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8、原则上车辆每天必须停放至机关停车场,夜间不得停留在外。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车辆一律封存在机关停车场。   

9、车辆管理人员每月底对所有车辆进行常规检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规定及时年检和购买必要保险,配齐灭火器、三角警告牌、备胎等必备物品。

(四)  加油、维修、保养

10、委机关车辆加油、保养及维修严格参照公车管理平台中监控的车辆行驶数据,由技术保障中心统一负责实施。

11、加油卡由技术保障中心专人负责管理,执行一用一登记制度,由使用部门经办人与油卡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加油金额后方可使用。

12、技术保障中心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帐,实行定点维修、定期保养。车辆需送修理厂维修、保养的,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信息技术保障中心负责人、协管领导审批。

     13、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维修的,驾驶员要电话报告技术保障中心、协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印章管理制度

1市纪委“市监委”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严防丢失和滥用。原则上不得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

2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公文,以及有关报表、审批表、介绍信等,须经协管领导把关后,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使用印章,并在用章登记薄上登记。

3以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及有关报表、审批表等,须经办公室主任及协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使用印章,并在专门登记薄上登记。

4部门(派驻组)印章要安排专人管理,放置应符合保密要求。一般事项使用印章部门(派驻组)负责人签字批准,重要事项需经协管(协作区)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5需要用印的公文、表格等,必须注明份数,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开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或便笺,特殊情况需经用章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6、各部门在工作时间之外使用市纪委“市监委”及其办公室的印章,应提前通知办公室。

7启用新印章时,旧印章应按规定收回或统一销毁。凡出现私盖印章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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