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2018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问责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致、容纠并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各级纪委监察委及其派驻(出)机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的领导人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问责对象存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依照本规定程序实施。
第五条 对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和纪委监察委及其派驻(出)机构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领导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以下情形,启动问责:
(一)上级机关要求问责的;
(二)本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移送,建议问责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监督对象需要问责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
(五)其他需要启动问责的。
第八条 上级机关要求问责的,由党风政纪监督部门直接受理,根据问责事项性质和部门职能分工等情况,提出分办处置意见,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承办部门具体实施。
本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移送建议问责的,由党风政纪监督部门统一接收、综合协调,审核其提交的问责事项调查事实、性质认定和政策依据及问责建议。根据问责事项性质和部门职能分工等情况,提出分办处置意见,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承办部门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监督对象违纪违法需要问责的,由党风政纪监督部门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履职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启动问责程序,并及时报党风政纪监督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移送党风政纪监督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办理。
第九条 问责调查程序参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问责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处置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问责决定书》的形式作出。《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党组织、生效时间等。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或者单位送达《问责决定书》,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应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