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各级党组织重大事项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民主、科学、规范决策和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荥阳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管理是指各级党组织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规范运行、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
第四条 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地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系重大事项决策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部暑,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建设、队伍建设、经济社会和部门行业发展等重大措施的制定及调整;
(三)重要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的审议制订;
(四)重要行政事项审批、重大行政处罚裁决,以及向上请示报告或向下回复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审定;
(五)重大事故的处理、重要信访矛盾的化解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领导班子认为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单位或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以及单位重要岗位人事安排;
(二)管理权限内干部推荐选拔、任免调整、晋职晋级、招录招聘,以及单位和个人评议考核、表彰奖励;
(三)党员发展、违纪违规干部职工处理;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事项;
(三)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四)国有或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经营、出让处置项目;
(五)其他需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一)年度收支计划安排、分配及执行;
(二)一定额度经费的追加;
(三)一定额度的单项经费支出;
(四)公益设施、大宗办公设备购置,国有或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经营、出让处置;
(五)大额投(融)资担保、银行贷款、单位借款;
(六)大型活动、会议经费预算;
(七)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九条 凡本细则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按以下程序及规则进行:
(一)确定议题。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领导、职能部门或科室提出议题,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列入会议议题。
(二)议题准备。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会议所需材料。对于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一般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技术咨询。研究议题需形成成熟的意见和建议,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参会对象和列席人员,同时送达议题材料。
(四)会前酝酿。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同一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科室的,事先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召集分管领导、同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及其他有关同志,在集体研究前,对动议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初步讨论、个别酝酿。
(五)会议决定。议题提出人或分管领导对议题作汇报介绍,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邀请相关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列席。与会人员就议题建议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表决,以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定。班子成员到会达三分之二以上,且同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到会,方能召开会议。缺席会议人员应提前请假,表决时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作表态发言。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讨论多项事项应逐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六)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 计论情况及最后决定。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七)决策结果公开。“三重一大”决策结果,须在单位或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市纪委监察局或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不得在领导班子会上临时改动议题;
(三)不得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调动之际突击决策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四)不得决策意见分歧较大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一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的决定,主要负责人要明确执行决策的责任人及实施措施。
第十三条 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事项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法规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或终止实施内容的,一般应当提供佐证材料按事项动议程序提请重新议定(因需排危抢险的,可先避险后再完善手续);因事项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工作发生变化,需变更事项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的,应当做好工作交接、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监督反馈制度,督查决策执行,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应参与“三重一大”动议决策、执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及时将“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在单位或向社会通报或公开。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半年要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建立“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巡视督察制度,每年选取若干单位开展“三重一大”事项专项检查,对违反决策规定程序、执行决策不力的,督促整改;对问题突出的,报告市委、市政府,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纳入市管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细则要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