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党员干部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力
来源:郑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18-12-13 08: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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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10月中旬,X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户籍室民警李某在为群众办理户籍等业务中,向办事群众违规收取复印费等费用,该派出所所长张某不但未及时有效制止,而且听之任之、任由上述错误行为发展,三个月累计收受群众费用5000余元。对于李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置? 

  答:党员干部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其中,第二款“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为本次《条例》修订新增内容。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员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李某、张某身为党员干部,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分别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经X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荥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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