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荥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20-11-05 16: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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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以下简称借用人员)的管理,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从严审批、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参照省、郑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综合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外单位借用人员配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条 借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党忠诚,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听从指挥;

(二)中共党员,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强党纪观念、法治思维和纪检监察安全理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审查谈话、调查取证、财务审计、文字综合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

(四)与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与被审查调查对象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四条 借用人员一般从人才库抽选。人才库由专家人才和审查调查业务人才组成。

人才库人选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或者乡镇纪委、派驻机构按照借用人员条件负责推荐。推荐时提供《人才库人选推荐表》以及人选所在单位出具的干部个人简历和现实表现材料。市纪委组织部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审核。通过审核的,纳入人才库,并通知人选所在单位。

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集中调整更新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从人才库外借用的,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综合业务部门应当按要求严格把关,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纪委组织部先办理入库再办理借用手续。未入库人员,一律不予借用。

第五条 借用手续办理程序: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根据执纪监察工作需要,商案件监督管理室从人才库中提出人选名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市纪委组织部审核。

(二)符合借用条件的,由市纪委组织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三)借用结束后,借用部门根据借用人员的表现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和工作鉴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市纪委组织部。市纪委组织部出具鉴定材料,寄送借用人员所在单位。

第六条 实行“一案一借用,一案一鉴定”。借用人员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可按程序续借一次。

第七条 借用部门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得干预借用人员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

第八条 借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省纪委机关干部“五个不准”纪律要求和相关规章制度。借用部门发现其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退回并通报所在单位,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纪委组织部将其列入人才库黑名单,不得再次借用。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办理借用人员办公、就餐等事宜。没有借用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 市纪委组织部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综合事务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纪委机关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借用人员,在承担紧急重要任务、阶段性重要活动时,可根据委主要领导批示或上级要求,适当借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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