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集体研究并按程序请示报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时间:2018-12-24 14: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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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集体研究并按程序请示报告——
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
梁晓旭

监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这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助于促进监察人员讲政治、顾大局,强化组织领导,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杜绝个人专断,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民主科学决策的有机统一。

集体研究是监察调查工作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决策民主科学的基本保障。监察法明确规定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确立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体现党的领导,执行党的重要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实践中,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环节中,确立监督检查、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协调等集体研究的专题会议制度,确保决策民主科学。山西省大同市探索“四会”模式,为调查工作中的集体研究提供制度基础。一是由监督检查专题会议集体处置问题线索,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分管承办室的监委领导、承办室主要负责人、线索管理员和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室的监委领导、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集体研究,精准处置问题线索。二是由初步核实专题会议集体确定初核方案,对拟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分管该案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对初步核实的方向、范围、时限,核查组人员组成,以及初核期间采取的保密、安全措施等进行研究。三是由调查专题会议集体决定调查重大事项,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监委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四是由案件审理协调会集体研究解决案件提请纪委监委会议审议前,审理部门与案件承办室或调查组在案件定性、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等调查工作中的重大意见分歧。这样的“四会议事”机制,强化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落实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确保调查工作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请示报告是确保监察调查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之下的重要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是行使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必须把请示报告作为根本组织原则。监察法将这一重要制度落实到法律中,是对党的优良传统的继承。在调查工作中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仅应当报告结果,也应当报告过程。调查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不能因目的正当而忽略或规避程序、不计方法后果,也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造成既成事实,搞倒逼、“反管理”,确保调查工作中上级对下级、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领导,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比如,对调查组研究提出谈话方案和外查方案,重要的谈话实行“一人一方案、一次一报批”。调查期间遇有重要事项,调查组及时向指定负责该案的监委领导请示,必要时向监委主任报告。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定负责该案的监委领导报告。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采取暂扣、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必须经监委有关或主要领导批准。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除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外,还需经本级监委主任审核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这些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础工作,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了纪检监察工作“两为主”原则,调查权力被关进制度笼子,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上高效顺畅运行,推动了纪检监察工作稳中求进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山西省纪委监委  (调研法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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