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切实改进文风,严控发文数量,提高发文质量,推进机关发文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严控发文数量
各科室在拟制发各类红头文件时,要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红头文件,一律不发;能不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的,就不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印发;能合并发文安排的工作,就合并发文;除涉密类或存档需要,能通过无纸化的途径发送的文件、通知,就通过电子邮箱、东区廉政网、短信平台发送,努力减少各种纸质化文件、通知的数量。
二、提高发文质量
无论是纸质化、电子化文件,都要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要求,不得简单一发了事。特别是确需转发上级有关文件的,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不得直接简单地转发。
三、规范发文程序
发文程序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记、编号、打印、校核、装订、加印、存档和分发等。
(一)公文的草拟、审核和签发
1.文件的起草。根据领导批示或工作需要,分别由各科室承担,起草后填写《发文呈办表》(见附件),并由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
2.文件的审核。分管领导对拟发的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密级等是否符合规定。
3.文件的签发。文件审核后视情况呈递监察审计局局长或纪工委书记签发。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重新送签。
(二)发文登记、编号、打印、校核、装订、加印、存档和分发
1.领导签发后的文件应到办公室登记、统一编号后,方可打印。
2.办公室负责文件的登记、加印、存档。
3.文件的校核、装订和分发由承办科室负责。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不得擅自改动原文,校对未发现的差错,由校对人员负责。
三、责任追究
凡本机关的发文,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如有不按制度办理,出现问题并造成后果的,对有关人员将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