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牟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牟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0-11-06 17: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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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牟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牟纪〔201934

 

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现将《中牟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44

 

中牟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以下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关于加强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县纪委监委驻在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本级机关、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进行监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全面掌握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状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

第三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诚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派驻机构干部要严格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重要要求,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四个必须”“五个不准”等纪律要求,深化以案促改,主动接受监督,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监委负责、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全面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主管,县纪委监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组织部日常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纪委监委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主管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执纪办案工作,为派驻机构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对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研究安排工作涉及派驻机构的,应当统筹考虑、一并安排。

办公室重点负责指导和督促派驻机构公文处理、档案印章管理、机要保密工作,做好信息汇总、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一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协助做好涉案款物处理工作;为派驻机构提供必要的综合事务保障服务。

组织部重点负责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

宣传部重点负责指导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员、公职人员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性和廉洁自律教育、警示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以案促改、电化教育、网络宣传等工作。组织派驻机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形势任务、决策部署、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等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

调研法规室重点负责派驻监督综合性政策法规的制定、咨询答复和解释指导工作,对派驻机构制度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

党风政风监督室重点负责综合协调派驻机构开展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指导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纠正“四风”情况以及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信访室重点负责指导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和申诉复议复查工作,制定完善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和受理办理制度,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按程序交办、督办有关信访举报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室重点负责派驻机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综合业务指导,制定线索处置、执纪办案、安全防范等制度规定,对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

案件审理室重点负责指导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案件审理的操作性细则,对派驻机构查办案件质量进行考评考核。

干部监督室重点负责监督检查派驻机构干部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等工作。

各纪检监察室重点负责所联系派驻机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等业务工作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指导、检查、督促派驻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职责并实施问责。

机关党委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对派驻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

第八条  建立定期研判机制。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派驻机构工作会议,听取各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分析研判监督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符合执纪办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纪检监察室可定期向派驻机构负责人通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接受谈话函询的情况。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每半年向县纪委监委报告一次全面工作情况,年终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派驻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县纪委监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统计报表、简报信息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等,重大突发问题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责建议;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四)查办案件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

(五)提出的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采纳。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派驻机构每年年初向主管领导报送上年度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重点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评价、查摆问题、分析根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和道德操守情况;

(二)驻在部门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抓党建职责情况,以及对派驻机构指出问题的整改和提出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驻在部门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情况;

(四)驻在部门党组织和派驻机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查处和纠正“四风”问题、深化作风建设情况;

(五)驻在部门党组织和派驻机构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教育,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构成问责情形的进行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等情况;

(六)推进驻在部门落实巡视巡察整改情况; 

(七)其他认为需要书面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派驻机构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委述职述廉和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县纪委监委每年召开一次派驻机构负责人述职述廉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听取派驻机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派驻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县纪委监委授权,依纪依规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代表县纪委监委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进行日常监督。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优势,聚焦监督第一职责,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承担与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二)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三)根据县监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四)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申诉。

(五)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六)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十五派驻机构的监督权限主要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必须报县监委批准,以县监委的名义行使。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五)需要参加的其他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提前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者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能够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十七条  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抄送派驻机构或者送派驻机构传阅,派驻机构应该及时查阅、存档。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要(纪录);

(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对驻在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四)受理的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驻在部门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职决定、年度考核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者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派驻机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派驻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派驻机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驻在部门应当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与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全面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派驻机构应当主动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就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沟通,至少每半年会同驻在部门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派驻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提出监督建议。

派驻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通报上级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舆情和上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情形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驻在部门上级领导机关、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或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应当建立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县管干部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档案,一人一档,加强管理,动态更新,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内部档案管理、公文办理、机要保密等基础工作,健全工作制度,理顺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坚持查审分离,对所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在立案审查结束后,由派驻机构将案件移送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并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考核评价体系,以强化日常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每年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排名靠后的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构成问责情形的,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  坚持“一案双查”,县纪委监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驻在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严肃追究派驻机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对因监管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现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要严肃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积极配合支持派驻机构开展工作。驻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一)派驻机构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提出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者不予采纳的;

(二)有关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三)其他影响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互相监督,派驻机构干部要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监督,严格要求自己,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  干部管理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干部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人员录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教育培训、干部考核等干部人事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培养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派驻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建立谈心谈话制度,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做到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切实增强派驻机构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派驻机构干部要自觉遵守县纪委监委有关管理制度。派驻机构负责人是派驻机构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带好队伍、抓好作风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派驻机构干部实行定期交流,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视情况开展交流。

干部轮岗交流从实际出发,既要坚持干部的合理流动,又要保持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注重与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调动干部积极性,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第三十四条派驻机构干部教育培训、挂职锻炼,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组织。

县纪委监委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加强分析研判,提出干部教育培养计划,开展大培训大练兵,提高派驻机构干部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五条派驻机构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对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干部,应当及时提醒或者谈话,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纪委监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评选推荐。

派驻机构干部受到表彰奖励,应当将有关审批材料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41日县纪委监委制定的《中牟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制度(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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