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牟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中牟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0-11-06 17: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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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牟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

工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牟监办〔20201

 

委机关各室(部),机关党委:

现将《中牟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牟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2020831

 

 

中牟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牟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以下简称特约监察员)工作,提升特约监察员依法依规履职水平,根据《中牟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改进工作作风;

(二)坚持人民立场、密切联系群众;

(三)坚持依规履职、主动加强监督;

(四)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工作质效。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着力发挥参谋咨询、 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上积极作为,助力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助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开展监督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乡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特约监察员重点对监督对象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

(五)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提出的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者反映的情况问题,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编号、分办督办。

办公室接收登记后应当及时提出分办建议,根据委领导签批意见移送委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信访室按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及时向办公室报送办理情况,由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向特约监察员反馈。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特约监察员可以列席县纪委全会、县纪委常委会等有关会议,及时了解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纪委监委工作要求。

 

第三章  参谋咨询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起草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制定重要法规制度以及开展重大专项工作,可以听取特约监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业务特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了解有关部门、行业、领域政治生态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可以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委机关专项调研,或者针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热点难点问题,委托特约监察员开展调研。调研成果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第十一条  开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省委部署、市委县委要求等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以邀请特约监察员参与,并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可以定期与特约监察员联系,听取其对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法以及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宣传引导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理论优势、专业优势和联系群众优势,结合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了解,与社会公众交流沟通,正确解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工作要求,自觉宣传县纪委监委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取得的积极成效,营造管党治党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邀请特约监察员在重要时间节点拍摄短视频、微视频、公益广告等,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展、出台重要法规制度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在纪检监察内外网站、“清风中牟”微信微博等平台开设专栏,约请特约监察员撰写理论文章、交流工作体会。

第五章  联络沟通

 

第十六条  建立特约监察员日常联络,定期与特约监察员联系沟通,主动走访特约监察员,设立“特约监察员信箱(电子邮箱)”,畅通联络渠道。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约监察员到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部门实地调研走访,深入了解纪检监察机关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建设。

第十八条  适时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县纪委监委查处的有关案件的开庭审理观摩活动,了解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特约监察员参与接访工作,倾听基层群众声音,依托其专业优势协助做好来访疏导工作,并对县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及工作程序等进行宣传介绍,架起纪检监察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基层干部之间的桥梁。

第二十条  定期向特约监察员寄送《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和新修订的党规党纪等相关书籍资料,推送“清风中牟”微信微博。

第二十一条  开展有关培训期间,可以邀请特约监察员与培训学员座谈交流,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思想状况和履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的沟通,了解特约监察员思想、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听取有关人员对特约监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统筹协调。

第二十四条  围绕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纪委监委重点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对特约监察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特约监察员履职能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年度特约监察员履职台账,汇总特约监察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有关财务规定,对特约监察员履职过程中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及时报销,对委托特约监察员开展调研或其他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对特约监察员相关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社科类基金或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特约监察员履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应当及时帮助解决,支持其依规依法有效开展工作,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对妨碍特约监察员履职或者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干扰监督对象正常的执纪执法工作;

(二)不擅自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的重大、敏感情况和问题;

(三)不打听、刺探、泄露国家秘密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有需回避事宜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通过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等方式谋取私利和特权。

第二十九  严格实行履职回避,特约监察员参与有关案件咨询、监督检查及专项工作前,如有需回避事宜,要如实填写《特约监察员申请回避事项审批表》;因履职需要需查阅、获取有关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填写《特约监察员申请查阅或获得有关文件资料审批表》。

第三十条  年底组织特约监察员向县监委书面述职,对履职不到位、自律不严格的,及时提醒、督促改正,提醒后特约监察员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义务的,依照规定予以解聘;违反党规党纪或国家法律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特约监察员反映的情况、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特约监察员监督或者配合工作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约监察员申请回避事项审批表

             2.特约监察员申请查阅或获得有关文件资料审批表  

 

 

                  附件1

 

特约监察员申请回避事项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联络部门及联络员

 

联络班子成员

 

回避事由

 

联络员意见

 

联络班子成员审签

 

                       本人签名:            填表时间:            

                 附件2

 

特约监察员申请查阅或获得有关文件资料

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事由

 

所需资料明细

 

所需方式

查阅   复印   拷贝  刻录

本人签名

    申请时间:        

联络人意见

 

联络班子成员

       

 

分管副书记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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