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牟县纪检监察协作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牟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0-11-06 17: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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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牟县纪委

关于印发《中牟县纪检监察协作区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牟纪〔202043

 

各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各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部)、机关党委:

《中牟县纪检监察协作区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65

 

 

中牟县纪检监察协作区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筹整合纪检监察人员力量,破解基层监督执纪执法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等难题,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成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优势互补、增强合力、工作便利、务求实效”的原则,统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建立“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分区协作、协同作战的纪检监察协作区。纪检监察协作区的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第三条  纪检监察协作区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统一管理、权责明晰,依规依纪依法、规范有序高效,独立自主与协同作战相结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监委各相关室(部)、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监委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中牟县纪检监察协作区(以下简称“协作区”)为县纪委监委管理的协调促进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协作区的设立不改变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和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的现行管理体制和人员隶属关系,不改变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职能。

第六条  协作区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每个协作区由一名县纪委常委或县监委委员牵头负责,主要负责协作区内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指挥协调,统筹调配协作区内的人员力量;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联系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各派驻机构和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统一调配,协同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  协作区分管领导要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协作区工作会议,听取各派驻机构和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分析本协作区整体状况,研究解决问题困难,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开展学习交流,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联动协作,增强工作合力。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协作区主要负责协调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自行查办阻力大、因人员回避造成办案力量不足等案件的查办;协调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协作区各成员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一般案件查办要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勇于担当负责,避免推脱责任、一味上交问题。

第九条  建立统筹研判问题线索制度。对协作区成员单位提请帮助研判重要信访件问题线索的,在严控知情面且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协作区分管领导可召集相关人员共同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可查性,找准核查方向,提高问题线索处置效率。

第十条 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和协作审查调查(核查)机制。对于重要专项检查任务、重大监督检查活动、重大案件查办工作,协作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人员,采用交叉检查、联合监督、协作办案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核查)工作,形成优势互补、共同推进的工作合力,提升监督效率和案件查办质量。

第十一条  协作区采取协作办案方式查办案件的,经协作区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请审批后,明确主办纪检监察机构,由主办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成核查组或审查调查组,开展核查或审查调查工作。一般应当由受理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机构为主办机构并负责履行相应的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等程序。

第十二条  协作区分管领导要定期赴本协作区各成员单位走访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强化检查促进工作;纪检监察室要对本协作区各成员单位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查办工作特别是证据链闭合等重要环节进行精准指导,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各派驻机构和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锻炼干部,强化业务学习,钻研办案技能,提高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能力。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协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协作区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或成员单位需要协助开展监督检查的,应由牵头负责此项工作的成员单位拟定工作方案,填报监督检查协作呈批表,并报请协作区分管领导、副书记审批。

协作区应依照权限开展监督检查,并认真总结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逐级上报至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协作开展审查调查(核查)工作程序。协作区成员单位认为需提请协作区办理的问题线索,应拟定协作方案,提出协作办理的意见建议,填报审查调查(核查)协作呈批表,并报请协作区分管领导、副书记、书记审批。

需协作开展初步核实的,由主办纪检监察机构牵头成立核查组,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需协作开展审查调查的,由主办纪检监察机构牵头成立审查调查组,履行立案手续,按规定程序报批立案,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协作区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规定的报批程序和审查调查权限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以各派驻机构或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名义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还应当执行关于派驻机构或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职责权限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核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审查调查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回避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核查)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十七条  协作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线索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核查)工作,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严防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各协作区在开展审查调查(核查)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干部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主办问题线索核查或案件审查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要负责做好协作区办案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完善中牟县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的通知》(牟纪〔2016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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