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处理信访举报的一般流程
1.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网络举报的下载打印;来访接待导入处理系统等。
2.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3.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信访举报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办法
1.信息反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2.转交承办。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3.移送承办。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4.直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
5.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四、信访举报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