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惠济区监察委员会对惠济区花园口镇工作人员靳永强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经调查,靳永强违反工作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靳永强身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工作要求,在开展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2021年9月1日,惠济区监察委员会对惠济区花园口镇工作人员靳永强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经调查,靳永强违反工作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靳永强身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工作要求,在开展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